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2013)朝民初字第07550号
案件整理人:许斌龙律师
案情简介:2012年5月16日,财团法人台湾唱片出版事业基金会作出(2012)录证字第00562号录音/视听著作权利审核证明,确认种子音乐有限公司拥有包含涉案《我全都相信》等32首MV在内的多首歌曲的版权。
种子音乐有限公司曾于2012年4月20日向乐观种子(北京)文化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乐观种子公司)出具《授权确认书》,确认如下授权内容:种子音乐有限公司将其享有词曲著作权、录音录影制作者权和视听著作权的全部音乐作品、录音录影制品和视听作品(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及授权期限内之新增)独家授权乐观种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管理;乐观种子公司全部音乐作品、录音录影制品和视听作品之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改编权、出租权、资讯网路传播权及将来著作权法修正后所新增之任何著作财产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使用许可的发放、管理以及版费的收取等全部相关事宜,均由乐观种子公司全权处分;乐观种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包括一切调查、谈判、和解、起诉及其它必要之行动;种子音乐有限公司有权自行行使授权事项,亦可委托或转授权第三人行使全部或者部分授权事项;授权期限自2006年5月31日起生效,直至2016年5月30日终止。上述授权确认书所附授权内容清单上MV列表中包含涉案《我全都相信》等32首MV,每首MV均标注有相应的歌手名称,并均标明“视听作品著作权/录影制作者权份额”100%的信息。上述授权确认书由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认证。2012年7月6日,北京市公证协会向源泉代理公司出具书面证明,确认该公司持有的关于上述授权确认书的公证书正本与该会所存海基会寄来的同字号公证书副本内容相符。
同年4月24日,乐观种子公司曾向源泉代理公司出具《授权确认暨权利保证》,确认如下授权内容:将该公司拥有或管理版权的音乐词曲作品、录音录影制品和视听作品独家专属授权予源泉代理公司,包括: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在各类信息网络平台的各项互联网及无线增值业务中使用以及再许可有关服务提供商使用上述内容,并对上述业务内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行为提出异议、收集证据并采取诉讼等任何适当的法律行为;上述互联网及无线增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音乐下载、音乐在线欣赏、MV下载、MV在线欣赏、卡拉OK、歌词在线浏览、背景音、乐曲铃声下载等以及其他不时出现的新的互联网及无线增值业务;授权期限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2013年1月24日有效期终止。该《授权确认暨权利保证》所附授权内容清单中MV列表中亦包含涉案《我全都相信》等32首MV,每首MV均标注有相应的歌手名称,并均标明“视听作品著作权/录影制作者权份额”100%的信息。
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从其经营的酷6网(网址为www.ku6.com)上删除仍在线播放的涉案《我全都相信》等二十六首MV作品(详见附表);
二、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
三、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公证费二千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小结:源泉代理公司本案主张权利的涉案32首MV的内容表现为画面与音乐的有机衔接,并共同表达歌曲的情感或情节。由此可以看出,上述MV经过了主创者的构思和编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故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法律保护。
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涉案作品上所署的种子音乐有限公司的“种子音乐”图文标识、财团法人台湾唱片出版事业基金会出具的证明以及源泉代理公司提交的民事判决书,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可以认定种子音乐有限公司为涉案MV的著作权人。通过种子音乐有限公司向乐观种子公司出具的《授权确认书》以及乐观种子公司向源泉代理公司出具的《授权确认暨权利保证》,可以认定源泉代理公司取得了涉案32首MV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案件整理人简介:许斌龙律师 博士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研究员 研究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