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怀孕总经理助理主张双倍工资获全额支持
未签订劳动合同,怀孕总经理助理主张双倍工资获全额支持
基本案情:
刘某某,女,湖南人。2012年12月3日,刘某某入职深圳市宝安区观澜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工作岗位为总经理助理,主要负责公司的行政工作,协助总经理完善公司一系列需要完善的手续和程序,包括制作考勤表、工资表等一系列日常行政工作,月薪5100元。 在职期间,公司并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2013年6月份开始,公司得知刘某某怀孕,便开始拖欠刘某某工资,意图迫使仍正常上班的刘某某主动辞职。自2013年6月份开始直至8月份,公司始终未向刘某某支付工资,导致刘某某生活困难。2013年8月24日,刘某某以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为由,被迫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等。
仲裁请求:
1、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12036元;
2、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9100元;
3、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100元;
争议焦点:
总经理助理作为公司主管行政工作的管理人员,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免除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用人单位观点:
刘某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其工作主要职责就是协助老板,完善一系列需要完善的手续和程序,对于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属于申请人的职责范围,刘某某在职期间未尽其应尽的工作职责,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刘某某。
劳动者观点:
1、刘某某不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为总经理的妻子。2、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没有过错,公司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律师观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律法规并未对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人事、行政工作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作出不同规定。此案中,刘某某作为总经理助理,即使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保管工作,也不能免除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 从用人单位规范管理的正常角度,对于负责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用人单位也应当另行委派他人代表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支持劳动者上述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