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未签订劳动合同可否要求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
吴某于2009年6月15日应聘到某酒店任总经理职务,全面负责酒店的各项工作,约定月工资1.2万元。酒店执行董事授权其全权处理日常工作,定期予以汇报。吴某任职期间,工作效果极差,无法达到其应聘时的承诺于11月15日借故离职。酒店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金;吴某没有按时领取工资报酬,但先后分四次从公司支走工资款2.5万元。现吴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为其补缴社保金,并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分歧所在:
现就酒店是否该为其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金形成不同意见:
1、酒店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补缴社保金;
2、总经理作为酒店日常工作的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金是其职责所在,自己未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自己存在过错,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之规定,酒店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补缴社保金。
案件分析:
因为我代理的是酒店一方,所以我当然的赞同第二种观点。
吴某应聘到酒店处任总经理一职,全面负责公司各项事务。制定合法的规章制度和依法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是其职责所在,监督人事部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其本职工作之一。身为公司总经理,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一般的员工,也深悉《劳动合同法》对于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对单位苛以什么样的不利后果。因此,其在职期间本人应积极安排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是工作失职,就是恶意为之。但吴某作为公司负责人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显然是其本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其本人应当承担其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而非归责于公司。不管何种理由,其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均不能由用人单位来承受,反而这正是他不胜任工作的失职表现,不能让其本人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况且其在任期间,执行董事多次找其要求签订合同,但吴某坚持等自己把效益搞上去再签合同。如今纠集自己任职期间录用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下属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明显是互相串通,恶意诈骗行为。所以,现在要求单位为其赔偿是与公平正义的法律基本原则相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答辩人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且对于其工作失职导致公司员工未正常签订劳动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其个人承担,否则答辩人将采取法律措施依法要求赔偿。
结论:
本案还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一步的审理过程中,最后那种观点会得到支持,我们试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