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李某与2005年11月进入上海某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部门财务主管工作,约定工资为5000元/月,2007年12月31日,李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到期。2008年1月2日,公司人事部门将空白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李某,要求李某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后交给公司,劳动合同文本上填写劳动报酬仍然是2000元/月,李某对此不满意,认为公司应当为其加薪,于是没有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2008年3月1日,李某以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其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15日的双倍工资。公司认为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过错在李某自己,公司拒绝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于是李某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律师评析:本案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引起的典型争议。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上海某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之后公司和李某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一直用工至李某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为止,实际用工已超过一个月,符合《劳动合同法》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其次,本案基于公司于2008年1月2日向李某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事实,而李某因对劳动报酬不满意,并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属于“拒签劳动合同”情形。那么,如果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合同,即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换言之,“用工超过一个月”是唯一的条件,只要实际用工超过一个月,不论是用人单位拒签,还是劳动者拒签,用人单位都必须无理由的支付双倍工资。因此,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出现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立即终止与其的事实劳动关系;否则,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免责的理由。
再次,关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终止与其建立的事实劳动关系问题?《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个人认为,由于未订立书面合同而导致的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受法律保护,但是并不被提倡,与劳动合同书面化的要求也相违背,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得到支持,至于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则根据具体情形而定,如属于劳动者违纪而终止,则不必支付。如属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则应当支付。
最后,关于“支付双倍工资”起算点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目前有二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理由是《劳动合同法》要求必须在用工之日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没有签订,应当承担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即从用工之日之日起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因为用人单位明知不签订书面合同将承担法律后果。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宽限期,支付双倍工资应当在宽限期满后计算,即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实际操作中,采用的是第二种观点,则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双倍工资。关于“支付双倍工资”起算点的问题应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予以明确,这样法律适用上才具有可操作性。
本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上海某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向李某支付2008年2月1日至3月15日的双倍工资。
(本案由李华平律师、谢亦团律师联合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