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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内部股份分配协议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3-11-11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如何认定内部股份分配协议的效力


关键词:内部股份分配协议,转让效方
问题提出:法院如何认定内部股份分配协议的效力?
案件名称:佘某诉章某股权转让纠纷案①
法院观点:内部股份协议书未实际履行亦未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且该内部股 份协议的签订是在原、被告签订另一协议之前,故股权比例应按 照双方另一协议约定的认定。 
案情简介
原告:余茱
被告:幸某
2006 823日,某铸钢有限公司成立,公司股东为原告佘某、被告幸 某及案外人钟某三人,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被告幸某出资额为40万元 占公司股权20^,原告佘某出资额为120万元占609^,钟某出资额为40万元 占 209^
200799日,原告佘某、被告幸某及案外人钟某、汪某、苏某、竺 某签订某铸钢有限公司内部股份协议书1份,约定:被告幸某出资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原告佘某出资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9^;钟某、汪 某、苏某、竺某各出资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9^
2008121日,原告佘某、被告幸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1份,双 方约定:原告佘某将其在某铸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6070股权按面值60^ 折价72万元全部转让给被告幸某,转让款于同年6月底前付清;某铸钢有限 公司在今后经营中有盈利,原折让的40^再逐步支付给原告佘某。
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幸某仅陆续支付了 104500元,余款615500元至 今未付。为此原告佘某提起诉讼。
各方观点
原告佘某观点:双方就股权转让协议达成一致,被告应承担付款义务。 被告章某观点:200799日,原、被告及案外人钟某、汪某、苏某、 竺某就某铸钢有限公司股权比例再分配订过内部股份协议,确定原告出资为 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9^。而原告却与被告协议以注册资本的60^转让, 由此涉及股权转让总金额不对,不应当支付余款。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 分股权。本案中,作为某铸钢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的原告将其全部股权折价转 让给某铸钢有限公司另一股东即被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股权转让比例,因相关证人到庭明确200799日的《内部股份
协议书》未实际履行亦未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且该协议的签订是在原、被告 间的协议之前,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故本院应当确认原、被告间转让的股 权占注册资本的60呢。
此外,公司股权发生变更,依法应当至相关登记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其具有公示效力,但不影响被告实际享有原告转让的股权。
综上,被告理应按约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但其仅支付部分,故原告有 权向被告主张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损失。
律师点评
首先,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 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本案的焦点就是股权转让双方对于标的股权 的比例认定不一致的问题。被告认为,标的股权的比例实际上是409^,而不 是股权转让协议中描述的60^,因此转让款也不能根据股权转让合同来认定。
对于被告的这个观点,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原因有两个。首先,本案中 被告主张观点的依据是2007年发生在原告、被告及案外人间的一份内部股份 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约定原告减持股份,从原来的609^ 降低为40^。但是协议书在庭审中被认定为未实际履行。一般来说,对于股东 股杈比例的认定,应以公司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的公司章程为准。在公司运营期间发生变动的,应该经过股东会表决通过形成 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部分,修改股东名册并办理变更登记等。本案中, 法院认为协议书未实际履行,应当是对以下事实作了核实:协议书股权受让方 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出现任何表示其具有股东身份的行为;公司章程没有变 更,股东名册没有变更,公司登记机关的相关登记没有变更;协议书各方没有 出现其他履行约定的行为。既然协议书未履行,协议书中约定的股权比例也就 未发生变更,因此原被告签订涉案股权转让合同的时候,原告所持股权比例为 原来的609^。至于基于协议书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仍然可以另案处理。
另一原因在于,根据常理来讲,转、受让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 对于公司的股份比例分配情况应该具有较为客观、清晰的认识,且该股权转 让合同应当是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确定、具备履行的可能。本案中的被告一 直都是某铸钢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股权情况应当了解,并且被告也是 2007年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在上述情况下,其依然在签订涉案股权协议的 
时候认可了原告股权比例为60^,该行为辅助说明了原告所持股权比例的实 际情况。因此,双方签订的涉案股杈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 效,应当严格履行。
结合案例我们看到,即使是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直接股权转让会因为这 样或者那样的不确定性因素而影响到股权交易的正常进行,那么在理论上, 一个对公司内部情况不甚了解、信息不对称的外部第三人参与的股权交易风 险则更大。因此,笔者建议,涉及到股杈变动的情况,一定要以相关具有外 部公示效力法律文件为依据,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秉着善意、合法、 合理的交易心态参与交易,这样即使遇到无法预料的事件影响交易,也可以 得到法律所赋予的最终救济,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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