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认定口头协议有关共同出资法人股的效力
法院如何认定口头协议有关共同出资法人股的效力
关键词:口头协议,共同出资,法人股
问题提出:共同出资购买公司法人股,且达成口头协议,法院如何认定其效力? 案件名称:柯某、吴某诉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①
法院观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购买法人股的口头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
案情简介
原告:柯某 原告:吴某 被告:齐某
原告柯某、吴某和被告齐某三人原系同事。
1992年三人各按三分之一比例共同出资,以被告名义购买1,000股“原 八股份”法人股。事后数年,三人每年按被告领取的红利总数平均分享。
2002年由于被告与他人的矛盾,不再分红利给原告。
2007年4月,“原人股份”法人股上市,上海人有限公司将所有法人股 抛售,其中也包括以被告名义购买的1,000股(现已经过数年,增配股已达 5,060 股)0
两名原告得知后曾多次找被告要求按出资的比例分享,但被告拒绝。现 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两名原告支付卖售5,060股“原人股份”的价 款人民币44,578.60元中属原告所有的29,719.07元;被告支付两名原告自 2002年至2005年期间5,060股“原人股份”的红利1,669丨80元中属原告所 有的1,113. 20元。
各方观点
原告柯某、吴某观点: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且巳实际出资购买了 该法人股,虽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原告数次领取相应的股份分红,可以 证实双方实际拥有股份的份额,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股票抛售款。
被告齐某观点:“原4股份”法人股,是以自己名义购买,不存在转让和 变更的事实,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的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原人股份” 法人股股票的口头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应为有效。系争的5,060股“原X股份”虽以被告名义购买,但从购 买时总的出资金额及两名原告的出资金额,以及以后配股出资金额的比例看, 两名原告与被告各拥有三分之一份额的事实是清楚的。原告的相关主张,亦 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返还原告购买股票款项的 事实。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点评
本案又是涉及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成立并生效的合同的问题。合同成立 的要件虽然在学术上有不同的意见,但一般认为需要满足几个要件,即合同 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的订立经历了要约和承诺的阶段,合同当 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关于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点,《合同法》第二十五 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无论是口头形式、书面形式,还是其他形式,
合同的成立都应当具备上述要件。
本案中,合同的主体是共同出资购买法人股的原告柯某、吴某和被告齐 某,原被告间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是否存在口头协议,双方对于共 同出资购买法人股一事的合意表现在原告支付购买款、三人每年平均分红的 过程中,因此本案中双方关于转让股权的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同样需要满足要件,一般认为包括: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 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其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 会公共利益。当然有些合同还必须具备其他要件才能生效,主要是附条件和 附期限的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必须符合某种要件才能生效的合同(如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
本案中,三位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 担风险的意思表示均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因此 有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我们巳经看到几个案例,当事人间虽达成的是口头协议或其他形式协议, 但均因证据上的优势而胜诉。虽然笔者一直建议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来签订 合同,但不能否认实践中确实有很多口头协议和其他形式协议的情况存在, 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在这里我们谈一谈如何在不利情况下保存、收 集、提交证据的实务问题。
首先,对与合同相关的履行凭证、财务凭证的收集和保存。既然巳经没 有书面协议,那么合同是否巳经实际履行的证据就尤其重要了。在实践中, 当事人务必要保留发票、收据、付款凭证、收款凭证等财务凭证。当然,不 同性质的合同中还应当注意保留与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相关的凭证,比如买卖 合同中的供货单、提货单、入库清单、仓储明细等。这些证据将直接证明合 同巳经成立并实际履行及相关的履行情况,在诉讼或仲裁中有重要意义。
其次,及时通过补救行动弥补巳有证据的不足。一旦发现对方有违约行 为或其他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就应当采取行动收集证据,通过以救 济为目的往来信函、电子证据等来固定事实。由于这个阶段往往案件尚未涉 诉,当事人之间关系尚未破裂,一些当事人并不会彻底否认双方合同关系的 存在,因此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笔录、谈话录音、来往协商函件等来确定合同 巳经成立并且巳经开始履行的事实。
再次,在证明确有合同关系存在时,要注意交代合同背景、合同目的与
实际履行行为中的关系,说明其符合情理和逻辑关系,以形成有证据优势的 证据链,使法官在自由心证时更有理由相信合同关系的存在。
最后,对于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要做好保全工作,防止所收集的证据被 篡改、替换或毁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