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艰公司发起人在禁售期内預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法院如何认定其 效力
股份有艰公司发起人在禁售期内預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法院如何认定其 效力
关键词:发起人,股权转让,禁售期
案件名称:某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与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上诉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二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 法院观点:1993年《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起三年内不得转让〈2005年《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将这一期限 修改为1年公司于1998年11月18日成立,其发起人在2001年11月18日之前依 法不得转让股份。两发起人签订协议时将股份转让时间约定在2002年2月3日,不 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限制发起人转让股份期间的规定,应当认定双 方当事人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内容有效。当事人明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转让 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分红、送配股的权利由受让人享有,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应认定有效。
律师点评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 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 件巳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根据本条的规定,合 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即附条件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的 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 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
所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 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所附条件有以下特点: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 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因当事人的意 思取得。
1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将来必定发生的 事实;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法律规定的事实均不能作为合同所附条件。
3,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 人不能约定一方当事人“非法窃取某物品”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4^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它同当事 人约定的付款条件、供货条件等不同。
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 或者不发生的条件。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 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 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对具有效力的 合同,当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即成就)时,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若确定 该条件不出现〔不成就\则该合同仍确保其效力。
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的出现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决定性作用,根据 本条的规定,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出现时分为两种情况:生效条件的出现使该 合同产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解除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失去效力。
由于附条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 成就(即出现或不出现广并且所附条件事先是不确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 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恶意地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 (出现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巳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结合本案来看,原告依据与被告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将标的股权转让 给被告,被告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5万元人民币,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 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 的约定,股权转让生效条件有两点,其一,是原告付清5万元转让款;其二, 是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就本案来看,上述两项条件没有实现。从而可以认 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因为所附条件未成就而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