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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3-11-10    作者:110网律师
                                  发起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关键词:协议效力,发起人 关联问题1:股份或股权的托管协议如何认定? 关键词:托管协议 关联问题2:如何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 关键词:违约金 案件名称:张桂平诉王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5期) 审理法院:江苏省髙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一、《股份转让协议》及《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是否有效、能否 撤销的问题9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旨在防范发起人利用公司设立谋取不 当利益,并通过转让股份逃避发起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法条所禁止的发起人转 让股份的行为,是指发起人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实际转让股份。法律并不禁止 发起人为公司成立三年后转让股份而预先签订合同。只要不实际交付股份,就不会引 起股东身份和股权关系的变更,即拟转让股份的发起人仍然是公司的股东,其作为发 起人的法律责任并不会因签订转让股份的协议而免除。也就是说该法条所禁止的发起 ^人转让股份应是对股份变动行为的禁止,而不应是对签订合同的债权行为的禁止。股 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内,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待公司成 立三年后为受让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在协议中约定将股权委托受让方行使的,该 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公司法原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协议双方在公司法所规 定的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内,将股权委托给未来的股权受让方行使,也并不违反法律的 强制性规定,且在双方正式办理股权登记过户前,上述行为并不能免除@让般份的发 起人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免除其股东责任。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应&定为'合法有 效。二、双方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如何调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按转让 金额的5倍即41500万元支付特别赔偿金的违约责任显然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髙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应予以适当减少。 注:本案审判时适用修订前的公司法。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将限制发 起人转让股份的期限缩短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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