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委托转让股权行为
如何认定委托转让股权行为
关键词:委托关系,股权转让效力
案件名称:四川省11县人电力有限公司与四川省II县人民政府等侵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二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 法院观点:々公司委托II县政府转让公司资产的意思表示应予确认,4公司提 出其从未向8县政府出示过该函件,但同时却不否认该函件加盖的公司印章的真实 性,又无充分证据证明该函系被他人盗盖印章,或印章已由々公司交给8县政府后 自盖,因此其关于从未授权0县政府转让公司资产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 采信,卜公司委托只县政府转让公司资产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到的几个法律问题,我们来一一分析。首先,原告与两被告间 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书》是本案的事实基础。根据“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当事人釆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I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 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等法律规定,涉案合同书自2006年 12月28日原被告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其次,对于巳经生效并开始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 自己的义务,也可以丨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使得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本案中原被告以签订《关于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有关约定》(以下简称解除协 议)的方式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并且约定了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承担的义 务和责任,合法有效,应当予以认可。
但庭审中,原被告对于解除协议是否成立产生了分歧,法院判定解除协 议成立并生效的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解除协议中虽没有被告公司盖 章,但却有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认可,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此,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组织对外签署合同的,该 效力及于该法人组织,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于原告方签字人祖某, 其签字代理行为巳经受到被代理人0实业公司的认可,签字效力及于原告, 故解除协议成立并生效。另一方面,被告也确实有还款行为,进一步证明了 双方对于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如何退款有合意,应当按照解除协议的约定来 实施。
其次,对于被告0公司是否为保证人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 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因此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确表达保证的意思表示。
在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并非只有书面形式的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承诺才 有效,保证人和债权人以实际行为履行债务、接受债务的,其履行的事实也 足以证明保证关系的存在。但无论如何,保证人必须有明确的保证意思表示, 而实践中只有通过书面形式才能明确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方式和期限等重要
事项。本案中,0公司虽然有“承诺退还”转让款的意思表示,但其在法律 上并不是归还转让款的主体,且根据相关表示并不能推定其有作出保证承诺 的意思,因此0公司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