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委托授权的股权转让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未经委托授权的股权转让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关键词:无权代理,协议效力 案件名称:胡某与付某股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
―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锡民三初字第029号民事判决 二审法院:江苏省髙级人民法院苏民三终字第073号民事判决 法院观点:诸某在代胡某(台湾籍)签名时虽然未持有胡某出具的授权委托 书,但事后得到了胡某的追认,对胡某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本案人公司董事会决 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均明确胡某为股权转让行为的受让方,付某作为当时的人公 司董事会成员和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对其股权的受让方为胡某是明知的。在股权转 让审批和变更登记办理过程中,胡某也提交了其自己的台胞证,为办理股权转让审批 和登记给予了协助,由此可以看出胡某对其受让付某的股权也是明知的,并通过实际 行为对股权转让协议予以了确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也确认诸某系受其 委托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事宜。对此,诸某也予以确认。因 此,应当认定诸某在股权转让协议上代胡某签名系代理行为,在其签名时股权转让协 议即宣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