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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司法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发布日期:2013-10-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赔偿的概念:

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监狱管理职权时违法给无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 ,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1、司法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责任;

2、司法赔偿是国家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3、司法赔偿是国家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的责任。

4、司法赔偿是国家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司法赔偿是法学术语,不是法律术语。

司法赔偿的特征: 

1、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原因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使司法权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司法赔偿实行有限赔偿原则。在刑事赔偿中,只对无罪被羁押的以及错误判处死邢并已经执行的人给予赔偿,对轻罪重判,有罪被超期羁押的人不予赔偿。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只对人民法院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执行措施等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对因错误判决造成的损害以及其他诉讼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4、司法赔偿以独特的非讼程序进行,该程序分为侵权机关及侵权行为人所在机关自我确认行为违法并赔偿的程序,上级机关对赔偿复议的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的决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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