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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重点解读:行政赔偿范围
发布日期:2013-04-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 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第3条):第(一)(二)项为侵犯人身自由权;第(三)(四)项为侵犯生命健康权。注意第(三)项经过最新修正,增加了“虐待”、“放纵他人殴打、虐待”,从而扩大了赔偿范围。

  2.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第4条):违法行政处罚的;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其他违法行为。

  综合第3、4条的规定,判断某一行为是否符合行政赔偿范围不必对条文强加记忆,应遵循以下规则:(1)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行为(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是行政事实行为);(2)执行职务行为违法(违法归责);(3)侵犯的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或财产权。

  3. 不予赔偿的情形(第5条):非职务行为(违反行为要件);受害人过错(违反因果关系要件);其他情形,包括抽象行政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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