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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重点解读: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发布日期:2013-04-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专题总结⊙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第21条】

  1. 拘留的——拘留决定机关(公安、国安、检察院)。

  2. 逮捕的——逮捕决定机关(检察院、法院)。

  注意,逮捕的执行机关(公安)不是赔偿义务机关。

  3. 二审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一审法院。

  (1)在此种情形下,旧法规定由逮捕决定机关和作出有罪判决的一审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新法改为统一由一审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2)“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情形包括:法|教育网(1)一审法院重审后改判无罪的;(2)重审期间检察院撤诉的;(3)重审期间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的。

  4.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

  “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包括两种:(1)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经再审改判无罪的,一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2)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改判,经再审改判无罪的,二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5.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实施侵权行为的法院。

  综上可知,判断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遵循“赔偿义务机关后置确定原则”,即最后做出侵权决定或判决的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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