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程序性问题作了大量补充和完善。总体上来看,行政赔偿的程序有两种:
1. 一并解决赔偿争议的程序
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同时解决行政赔偿问题。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其程序完全依照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程序进行。这里要注意复议和诉讼中的一点区别:即使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若撤销或变更决定直接针对财物作出,复议机关也应当作出赔偿决定;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
另外要注意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期间: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一审庭审结束前(《行政赔偿规定》第23条)。
2. 单独解决赔偿争议的程序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单独针对赔偿问题申请赔偿或提起诉讼。这一程序包括两个环节——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后一环节以前一环节为前提,如果在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中已经解决了赔偿问题,便无必要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同许可案件中的行政补偿诉讼程序)。
1. 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因任何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问题,当事人都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具体程序见本法第13条,注意以下几点:(1)新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国家赔偿程序中的确认违法程序,同时保留了行政先行处理程序。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2)申请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2年内。(第39条)(3)申请形式:书面或口头。对于提交申请书的程序也应了解,具体见第12条。其中需要重点把握的是,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注意:在赔偿义务机关出具书面凭证和通知补正申请材料方面规定的程序与行政许可法相同。(4)决定与送达期间:2个月内决定;无论是否赔偿都要制作书面决定10日内送达当事人。(5)第13条第1款确立了行政赔偿依法协商程序,注意协商的内容仅限于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对于是否赔偿本身不能通过协商解决。
2.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通过先行处理程序仍没有解决赔偿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1)起诉时限:3个月。(2)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例外: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行政拘留;行政强制措施),被限制人身自由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由赔偿义务机关举证。(3)根据第14条第2款,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的其他内容不服,如认为赔偿决定依据的法律和事实不准确,或者对造成损害的行政行为有异议,应依法另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行政追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