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总结⊙司法赔偿程序⊙第22~30条】
司法赔偿程序包括三个环节:先行处理程序;复议程序;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若在某个环节中解决了赔偿问题,则不必进入下一环节。
1. 第一个环节: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与行政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规定一致)
注意,(1)赔偿请求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如果书面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四份。(2)《国家赔偿法解释(一)》第7、8条针对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时间作了特殊规定,应予掌握。
2. 第二个环节:复议程序(法院作赔偿义务机关的除外)。(1)复议机关: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2)申请期限:30日。(3)复议决定期限:2个月。
特别注意,复议程序仅适用于法院之外的赔偿义务机关,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直接进入第三个环节。
3. 第三个环节: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这个环节的规定比较复杂,《国家赔偿法解释(一)》和《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定》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重点应掌握以下内容:
(1)管辖:①对法院的先行处理决定不服的,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期限:①申请期限:30日;②决定期限:3个月;经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3)举证责任:见第26条。(与行政赔偿相同)
(4)赔偿委员会的组成(第29条)。注意,赔偿委员会在中级以上法院设立,其人员由审判员组成(不包括陪审员)。
(5)审理方式:原则上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调查收集证据;若双方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还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可以质证。
《赔偿委员会程序规定》第14条对可以质证的情形作了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双方若对下列情形争议较大,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质证: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是否属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19条);赔偿方式、项目或数额。
(6)当事人的申诉(第30条第1款)。注意:①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都有申诉权;②申诉期间不停止赔偿决定的执行(注意赔偿决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7)赔偿委员会的重新审理(第30条第2款)。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法院自我发现错误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上级法院指令,原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查,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予以审查。
第二,上级检察院发现错误的,注意两点:一是发现错误的是下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但应当向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二是应当由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查。
注意,与当事人申诉不同,在以上两种情形下可以停止赔偿决定的执行。(《国家赔偿法解释(一)》第9、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