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2月至2004年8月,张某利用自己担任某垦殖场场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工程承包和资金结算提供了便利。他人为表示感谢,先后送给张某现金2.5万元;2003年4月至2006年,张某在该场与他人签订、履行木材购销合同中给他人提供了帮助,先后收受他人贿赂1.9万元。
2006年7月,张某主动向纪检部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清了全部赃款,还检举了他人的贪污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但鉴于张某犯罪后投案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宣判后,张某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