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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收受贿赂能否构成受贿罪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林某原是某县工商局局长,2003年6月份退休。2004年3月,李某以感激林某在职时照顾,将县工商局办公大楼建设工程发包给他为由,向林某赠送现金20万元。今年3月23日,被检察机关以受贿罪提起公诉。退休后收受贿赂能否构成受贿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林某在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照顾”李某,将工商局办公大楼建设工程发包给李某,并于退休后收受李某贿赂20万元,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作者:赣县法院 廖云英 刘译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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