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归一方抚养时发生意外 另一方能否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子归一方抚养时发生意外
另一方能否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问题咨询:
律师您好,两年前我与前夫离婚,双方协议让8岁的女儿跟着前夫生活,我每个月接女儿过周末一次。2009年10月,我把女儿接过来,10月9日上午11点左右女儿趁我不注意的时候一个人出去玩,因横穿护栏被车撞伤,致使双腿截肢。事情发生后前夫指责我未尽责任毁了孩子的一生,还到法院起诉我向他支付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计10万元。孩子受到伤害我也很悲痛,可是就因为孩子在我这儿出的意外这些费用就应该我赔偿吗?请律师给予解答。——韩女士
律师解答:
韩女士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如下解答:
首先就责任划分而言,一个10岁的孩子为了玩一个人外出,横穿护栏,这说明她不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原因在于父母在日常生活中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与引导不够,发生意外父母双方均有责任。另外,孩子在跟父母一方生活时发生意外,其因果关系与当时直接履行监护职责的一方联系更紧密。因此,孩子发生意外,您与您的前夫在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引导上都有责任,但是由于意外发生时孩子由您负责照看,您就具有直接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因此孩子发生意外与您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
其次是财产损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财产损失赔偿金方面,在意外发生后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财产损失,对这部分损失,父母应当按照双方责任大小及过错程度分摊。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虽然您已经与前夫离婚,但是孩子残疾对双方都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并且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并不是一方故意所致,任何一方赔偿抚慰金都不能弥补和消除另一方的痛苦,因此双方均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综上,财产损失赔偿金应当根据孩子发生意外造成财产损失的数额及父母双方的责任大小和过错程度分摊,由于意外发生时您对孩子负有直接履行监护的责任,您应当承担一部分的损失。另外孩子致残对双方都造成了精神伤害,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