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2005年4月9日,江苏某地市民秦卫宏(男)与第二任妻子奚婉娟生育一男孩。秦卫宏的前妻吴苇得知后,于2005年9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诉状中称:自己与前夫2001年4月登记结婚,2004年11月协议离婚。当时,秦卫宏声称离婚的原因是婆媳关系紧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没想到离婚后不到一个月时间,秦卫宏再次结婚。2005年4月秦卫宏与现任妻子生一足月男孩,证明秦卫宏在与自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与现任妻子同居且导致其怀孕,给自己造成精神损害,因此要求前夫秦卫宏给付自己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从原、被告离婚的时间与被告再婚的时间,秦卫宏生下一男孩的时间对比可以判定,秦卫宏现任妻子奚婉娟受孕时间处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吴苇提出对该男孩与秦卫宏做亲子鉴定,而被告秦卫宏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基于奚婉娟受孕时间处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和涉案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特殊性,按照举证分配原则,法院认为被告秦卫宏对此未完成举证责任,认定该男孩系被告秦卫宏与奚婉娟所生。按照人类生育繁衍的一般正常生理过程,奚婉娟的受孕条件在一般情况下离不开与被告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认定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在外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并认定该行为是导致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的原因之一,且给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近年来,离婚率逐年攀升。美好的婚姻,通常建立在感情基础上,双方的感情付出都是巨大的,因此离婚之变故,对于当事夫妻而言,往往是痛彻心肺的遭遇。据调查,最近5年内,婚外恋是引起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种因为第三方介入导致的离婚,大多数情况下,离婚的提出常常伴随着一方对另一方感情的不忠、有过错等等。由于一方有第三者,不论是在感情方面抑或生活方面,给配偶方带来的伤害均是巨大的。
实践诉讼中,大部分受到此类伤害的一方在离婚时都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有配偶一方因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向无过错配偶所遭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所承担的民事责任。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次确立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符合上述规定的,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何时行使呢?因为法律和社会道德,对于发生婚外恋一方均有制裁,本着趋利避害之原则,当事人大多会掩饰否认。现实中许多无过错者因为感情的疏远或本人的疏忽以及对方的巧妙掩饰,离婚之前并不知道对方有第三者的情况,很多人是离婚后才发现对方离异原因真相的。甚至有一些当事者直至离婚,也不知道对方移情别恋的事实。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可见,如果当事人已经知道对方有过错,应仅限于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这样可以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那么,离婚时因为不知情,以后就不能提起损害赔偿了吗?从立法本意上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宗旨在于填补损失,抚慰无过错方的精神,并制裁违法行为。如果在离婚时当事人并不知情,未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笔者认为,应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时效的规定,即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这样才能保证无过错方权益的真正实现。
另外,本案涉及了举证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以证据为核心,整个诉讼过程围绕证据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关系到当事人能否胜诉的问题,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非常重要。一般情况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也有其它情形:如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某些案件中,由于特殊事件或特定的人,举证责任的分配会发生变化,有可能转化为举证责任的倒置。
本案中,男孩出生的事实与男孩的身份关系对查清事实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吴苇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男孩与秦卫宏之间进行亲子鉴定,但秦卫宏拒绝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据此规定,秦卫宏应该配合做亲子鉴定,来证明与男孩究竟有没有血缘关系,而其拒绝前往,应该推定吴苇的主张成立,秦卫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者的出现往往是导致婚姻终结、家庭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无过错一方受到的精神打击是极为痛苦而巨大的,因此婚姻法确立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如今的当事人,越来越多的懂得运用法律武器,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弥补精神上的创伤。但是希望此类当事人也尝试换位思考一下:原本的浓情蜜意,从何时开始变得淡薄?第三者怎样就有了插足自己婚姻的机会?怎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婚姻的变质和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