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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不正确导致劳动者败诉
发布日期:2013-10-18    作者:孙心远律师
 在劳动仲裁中,如果申请人诉请不正确亦会导致诉讼的失败。 彭小姐于2007年1月1日被甲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乙外资企业代表处从事技术工作。彭小姐和甲签有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彭小姐每月工资5800元。甲于2008年4月15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未告知彭小姐解除理由。彭小姐觉得自己对劳动法略知一二,并且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所以就没有聘请律师,想自己讨个说法。于是,彭小姐便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二个半月工资14500元。
本案中,即使彭小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由于不能更改诉请,依然难逃败诉的噩运。这是一个由于申请人诉讼请求的错误导致败诉的典型案例,如果彭小姐的诉请不是经济补偿金而是赔偿金就不会是这个尴尬的结局了。
附录1:《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规定了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其中并不包括违反解除的情形。
附录2:《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劳动仲裁中,诉讼请求可以说是一个案件予以审理的基础和核心。如果诉讼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确定不清,甚至错误起诉,那么,法院应依据案子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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