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待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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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 |
比例 |
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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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间 |
停工留薪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 |
一般不超过12个月 |
用人 单位 |
最长不超过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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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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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基金 |
符合国家和本市“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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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补助费、转院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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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
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经批准到外省市就医的,食宿费每人每天150元;交通费按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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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终结 |
辅助器具 |
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确认) |
100% |
基金 |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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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
完全护理 |
上年度市平工资 |
50% |
基金 |
1、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2、按月计发【上海市上年度市平工资 2011年433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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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护理 |
上年度市平工资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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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护理 |
上年度市平工资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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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 |
本人工资 |
27个月 |
基金 |
本人工资: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300%计算;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结合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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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本人工资 |
2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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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本人工资 |
2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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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本人工资 |
2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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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 伤残津贴 |
一级 |
本人工资 |
90% |
基金 |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伤残一至四级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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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本人工资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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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本人工资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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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本人工资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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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至六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五级 |
本人工资 |
18个月 |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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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本人工资 |
1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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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 伤残津贴 |
五级 |
本人工资 |
70% |
用人 单位 |
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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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本人工资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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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五级 |
上年度市平工资 |
18个月 |
基金 |
1、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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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上年度市平工资 |
1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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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级 |
上年度市平工资 |
18个月 |
用人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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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上年度市平工资 |
1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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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至十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七级 |
本人工资 |
13个月 |
基金 |
*低于3896元×月份(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差额基金补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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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本人工资 |
1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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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本人工资 |
9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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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本人工资 |
7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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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七级 |
上年度市平工资 |
12个月 |
基金 |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3、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此两项待遇 【上海市上年度市平工资:2010年3896元,2011年433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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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上年度市平工资 |
9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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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上年度市平工资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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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上年度市平工资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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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七级 |
上年度市平工资 |
12个月 |
用人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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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上年度市平工资 |
9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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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上年度市平工资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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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上年度市平工资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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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死亡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上年度市平工资 |
基金 |
1、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此三项待遇; 2、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上海市上年度市平工资:4331元 4、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218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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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 |
本人工资 |
每月40% |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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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亲属 |
本人工资 |
每月30% |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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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老孤儿 |
上述标准上每月加发10% |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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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