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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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机构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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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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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人员可享受该项待遇(因退休或者死亡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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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伤人员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1-4级非全日制伤残人员一次性缴纳至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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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其中1-4级伤残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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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1-4级伤残人员退休后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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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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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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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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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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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改变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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