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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 二审会否维持死刑判决
发布日期:2013-10-10    作者:邓世运律师
据《法制晚报》报道,备受全国舆论关注的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的主犯韩某决定提出上诉。(见《法制晚报》108《大兴摔童案主犯要上诉》)
韩某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会否导致二审改判,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固然是不容乐观,但影响案件最终结果的决定因素是证据,鉴于对案件的证据情况不了解,不适合作出评价。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邓世运律师认为,在该案中,韩某是否赔偿被害方并获得被害方的谅解是影响案件二审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存在被害方的刑事案件中,赔偿被害方损失并获得被害方的谅解,是酌定从轻情节,(只是在量刑幅度内从轻,而非在量刑幅度以下减轻)。《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就明确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据媒体报道,“在该案的一审判决中,法院连用四个“极”字来形容韩某所为的恶性:根据韩某此次犯罪的手段、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性,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害性极大,且此次犯罪系累犯,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被害方撤回了民事赔偿,拒绝赔偿,不谅解韩某,在法院认定指控事实的情况下,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在所难免。
在二审程序中,如果韩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方并获得被害方的谅解,即使在一审认定的事实没变化的情况下,法院基于尽量化解社会矛盾的考虑,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的可能是存在的,如果韩某的上诉理由被采纳,法院也会将上述情节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可以在相应的量刑幅度内从轻。
在该案中,抛开韩某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从争取改判,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考虑,争取赔偿被害方并获得其谅解也是非常重要的,所以,韩某一方在依法行使其上诉权的同时,争取赔偿被害方并获得其谅解更为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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