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
上诉人:邱**
辩护人:周兴芳,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邱**因故意杀人案不服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为上诉人邱**辩护,本律师于是会见了上诉人,查阅了案卷,了解案情。于2009年8月12日参与庭审,本律师在法庭中发表辩护意见:一、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认定;二、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上诉人行凶后,曾打电话给被害人亲属前来救治,且案后,其家庭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悔罪表现好,请求撤销死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 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一、撤销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南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邱**的量刑;
二、改判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