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九条第三款:“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办理条件 申请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申请经营电信新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2、组网技术方案,其内容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组网方式、技术标准等
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试办电信新业务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通信管理局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省通信管理局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省通信管理局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3、经审查同意的,颁发试办电信新业务备案确认书。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6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