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婚前购买的住房,会因结婚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房产案例(二)
一方在婚前购买的住房,会因结婚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
曹先生与张女士因感情不和离婚。张女士认为,双方结婚已十年之久,婚后一直在曹先生婚前购置的房屋内居住,现虽然房产证写的是曹先生的名字,但实际上应该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要求对其进行分割。但曹先生不同意,声称双方从未有过将房屋作为共同财产这方面的约定,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一方在婚前购置的房屋会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司法解释说明,夫妻一方在婚前购置住房并且取得所有权,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关于该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的特殊约定,则该财产并不会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本案中房屋属于曹某个人财产,而非其妻子张某主张的共同财产。
相关司法解释:
1、《婚姻法》第18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