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按揭贷款名义和产权均登记为一方,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2-04-23    作者:孙新律师
钱某与孙某相恋多年后准备结婚,俩人分别出资10万元和15万元共同购买了一套70万元的商品房作为结婚新房。购房时以孙某名义向银行作了45万元的按揭贷款,房产登记在孙某名下,月供款和房屋装修款皆由两人共同承担的。很快,房屋完成了装修,两人也共同搬入了新居,孙某取得了房产证,不久两人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步入了甜蜜的二人世界。婚姻持续了近三年,两人在事业上发生了较大变化,孙某事业蒸蒸日上,而钱某终日游手好闲,平时也常为琐事争吵,现两人打算离婚,此时房屋市值为100万元,贷款余额为30万元。

争议焦点:该套房屋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共同出资,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
结合本案情况,钱某和孙某买房时虽然使用的是孙某的名义,但双方当时购房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结婚居住需要。为此共同出资、并共同负担月供房屋装修款,由此可以推断出双方是在出于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因此,该套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考虑到俩人的出资比例,故在分割房产时,可以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份额进行处理。对于剩余的按揭债务,也应当由两人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各承担一半。如果一方取得房屋的话,则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并承担剩余债务(出资额为23,房屋总市值100-贷款余额30=70万,以70确定23的比例为经济补偿的数额)。
特别提示:
若双方协商不成引起诉讼,而双方对上述出资情况均无异议,则钱某并无风险。若孙某对于钱某的出资情况不予承认,而钱某又提供不出其确实参与出资、还款和装修的证据时,则该房产就会被认定为孙某的个人婚前房产。此外,如果有证据表明当时双方并不是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买房,钱某只是在孙某买房时提供资金支持的,该房也会被认定为孙某的个人婚前房产,对于钱某的出资和负担的月供款部分,则由孙某返还给钱某。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