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军与叶倩相恋三年后准备结婚,考虑到俩人都是租房居住,在叶倩的建议下,俩人分别出资8万元和6万元共同购买了一套56万元的商品房作为新房。购房时使用的是叶倩的名义,并用其名义做了42万元的按揭贷款。月供款和装修款都是由俩人共同承担的。房屋装修完成后俩人即共同搬入了新居,叶倩取得了房产证,不久俩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持续二年之后,俩人面临离婚,此时房屋市值为70万元,贷款余额为40万元。
争议焦点:该套房屋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解答:
双方买房时虽然使用的是叶倩的名义,但从双方当时购房的目的看,主要是为了双方的结婚居住需要。双方为此共同出资、共同负担月供又共同装修,由此可以推断出双方是在出于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因此,该套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考虑到俩人的出资比例大致相当,故在分割房产时,可以按照每人享有一半的份额进行处理。当然,对于剩余的按揭债务,也应当由俩人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各承担一半。如果叶倩取得房屋的话,则其应向夏军支付15万元的经济补偿(70万元的房屋现值减去40万元债务后的余额的一半),并承担剩余全部债务。
律师特别提示:
在双方协商不成发生诉讼时,如果双方对上述出资情况均无异议,则夏军并无风险。但假如叶倩对于夏军的出资情况不予承认,而夏军又提供不出其确实参与出资、还款和装修的证据时,则该房产就会被认定为叶倩的个人婚前房产。此外,如果有证据表明当时双方并不是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买房,夏军只是在叶倩买房时提供资金支持的,该房也会被认定为叶倩的个人婚前房产,对于夏军的出资和负担的月供款部分,则由叶倩返还给夏军。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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