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支付经济赔偿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及支付周末加班工资等)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钟某,男,1959年6月10日,身份证号码:430626195906103612。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南桥乡田坪村48号。联系电话:13787017806。
被申诉人:湖南某公司,注册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文昌阁1号,实际办公地址:长沙市万家丽路华晨双帆国际1501房, 联系手机:18974916988 座机:0731-85380819。
负责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拖欠的基本工资2300元(要求2013年8月1日-2013年8月31日期间的)。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诉人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之规向申诉人支付拖欠工资(含加班工资)的赔偿金(2300+43990)×0.25=11572.5元。
(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458×9=22122元
(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经济补偿金2458×4.5=11061元。
(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诉人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向申诉人拖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11061元×0.5=5530.5元。
(6)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代履行通知金2300元。
(7)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5天×(2300÷21.75)×2=3172元(指差额部分)。
(8)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10个月×1160×0.8=9280元(被申诉人应当为申诉人购买4年多的失业保险,申诉人依法最多可领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从2013年9月1日开始起算)。
(9)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诉人退还申诉人保证金1000元。
(10)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2009年7月-20日-2013年8月31日期间周末加班工资43990元。
以上金额合计:112328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钟某于2009年7月20日进入被申诉人钟某工作的,2013年8月28日被被申诉人无故辞退,期间的工作情况大致如下:(1)双方签订了两次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2012年12月31日签订的,期限为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目前尚未到期。(2)被申诉人从来没有为申诉人缴纳任何社会保险。(3)被申诉人从来没有安排申诉人进行过年休假。(4)被申诉人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每个月只能休息四天,每天工作至少8小时。(5)被申诉人还违法收取了申诉人1000元的劳动保证金。(6)被申诉人以现金形式发放基本工资和奖金,申诉人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为2300元/月,2013年2月还发了1900元奖金和2300元的基本工资合计4200元,申诉人2012年7月-2013年7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2458元/月。
2013年8月28日左右,被申诉人以经济不景气为由撤销了公司所属的长重开平加工中心,并要求申诉人无条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但只愿发放一个月工资金额的经济补偿金,申诉人不同意该离职条件,被申诉人就扣押了申诉人2013年8月份的基本工资和劳动保证金1000元以此要挟。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拖欠支付工资、违法收取保证金、没有及时为申诉人购买社会保险、没有依法安排申诉人进行年休假、违法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拖欠支付相关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行为已经严重侵犯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诉人特依据《劳动合同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支持申诉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