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案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及双倍工资
四川成都案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及双倍工资
原告成都润兴消毒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兴公司)与被告程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成都高新法院日前判决:一、原告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 000元;二、原告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24 000元;三、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4 000元;四、原告到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被告补缴2008年2月至2008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应承担部分由被告承担。具体缴费金额以社保机构核定为准;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程坚于2008年1月2日应聘到原告润兴公司处任行政总监,负责人事工作。双方约定被告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 500元/月。2008年2月1日,被告填写了劳动关系登记表,并提出转正申请,原告经审批同意被告从2月1日起转正,并确定工资为4 000元/月。被告于2008年3月4日以前负责过公司人事管理工作,3月4日以后总经理杨春玮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等事宜,被告主要负责新厂的建设和后勤工作。工作期间,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以被告系军转干部为由没有为被告办理社会保险。2008年7月30日上午,原告口头通知被告停止工作,并要求被告于8月1日移交工作,被告要求原告出具书面通知,但原告没有出具。2008年7月30日下午,被告向原告递交《致公司函》,认为原告系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原告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社保费。2008年8月4日,被告办理了工作移交。原告没有支付被告2008年7月份工资。双方就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被告程坚于2008年8月14日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成劳仲委裁字(2008)第572号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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