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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案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及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09-04-17    作者:李英俊律师
四川成都案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及双倍工资   原告成都润兴消毒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兴公司)与被告程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成都高新法院日前判决:一、原告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 000元;二、原告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24 000元;三、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4 000元;四、原告到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被告补缴20082月至2008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应承担部分由被告承担。具体缴费金额以社保机构核定为准;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程坚于200812应聘到原告润兴公司处任行政总监,负责人事工作。双方约定被告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 500/月。200821,被告填写了劳动关系登记表,并提出转正申请,原告经审批同意被告从21日起转正,并确定工资为4 000/月。被告于200834以前负责过公司人事管理工作,34以后总经理杨春玮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等事宜,被告主要负责新厂的建设和后勤工作。工作期间,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以被告系军转干部为由没有为被告办理社会保险。2008730日上午,原告口头通知被告停止工作,并要求被告于81移交工作,被告要求原告出具书面通知,但原告没有出具。2008730日下午,被告向原告递交《致公司函》,认为原告系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原告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社保费。200884,被告办理了工作移交。原告没有支付被告20087月份工资。双方就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被告程坚于2008814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128作出成劳仲委裁字(2008)第572号仲裁裁决书。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中国成都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四川省高级法院斜对面) Mobile13980790988(四川成都李英俊律师)  Tel02865850088 QQ610122990  E-maillawyerliyingjun@126.com //www.86028lawyer.cn 汽车及交通事故专版//lawyerliyingjun.blog.tianya.cn 公司股权/法律顾问专版//lawyerliyingjun.blog.bokee.net 房地产法律事务专版//blog.focus.cn/~lawyerlyj 劳动法律及工伤专版//lawyer028.blog.bokee.net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专版//blog.sina.com.cn/lawyersc 婚姻家庭继承抚养专版//blog.scol.com.cn/lawyerlyj 李英俊律师新浪博客//blog.sina.com.cn/lawyerliying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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