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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许某、胡某合伙协议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09-17    作者:任达律师
      2009年8月8日委托人许某与胡某、陈某及其他合伙人签订了《美发馆经营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为15年。2010年9月4日许某、胡某同陈某等合伙人签订《承包合同》。 因为经营情况不佳,许某、胡某于2011年10月15日将美发馆转让给他人。陈某因不服许某、胡某转让行为,将许某、胡某起诉至法院。许某,胡某在接到法院的传票的时候十分的茫然,没有想到自己在为全体合伙人谋取利益的时候,竟然遭到如此的待遇。在许某、胡某找到任达律师,任达律师对他们签订的《美发馆经营协议》进行详细的考究,并不断的询问许某、胡某在转让时的一些细节问题,从中找到最有利于许某、胡某的相关证据。经过任达律师的多番努力,多次通过相关证人寻找有关证明。
最终找到证据证明许某、胡某是有权处理合伙财产,并且许某,胡某在处分财产之前是取得了陈某和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当陈某看到任达律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时,自己主动向法院申请撤销对许某和胡某的起诉,并承担了案件的全部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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