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之工伤事故管理(企业篇二)
第二部分 非正常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以下结合实务中遇到的诸多问题,简要介绍一些非正常情况下的事故处理:
一、死亡事故
员工发生死亡事故,企业与员工家属之间的矛盾短期内就会爆发,因此企业不能大意和消极,尤其是有第三方侵权的事故,即便第三方有赔偿责任,企业基于与员工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工伤关系,如果没有地方法规明文规定,企业很少能够免责的。
对于有工伤保险的员工,虽然法律层面此类事故企业无需承担赔偿(三金均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的,但现实往往比较复杂,届时有可能家属方面人多、情绪不稳定,企业要注意避免激化矛盾。企业需在做好家属方面工作的同时,对事故进行评估,符合工伤的仍需收集材料申报工伤,并为家属争取应得的保险待遇。
二、无工伤保险
接到员工事故报告后,经审查企业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企业需要做的首先是事故当月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根据现行法规政策,补缴生效后产生的费用可以通过保险转移企业的损失风险,因此也是企业防止损失扩大的有效措施,但却是很多企业经常忽略的措施。
三、商业保险
企业可能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但有参加整体商业保险,此种情况下一般是企业向员工或员工家属先行赔偿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因此,此种情况下,一是按保险公司要求及时报险;二是按保险公司理赔材料要求,提前收集和准备理赔材料,避免与员工或员工家属赔付完毕后再行补材料的困难和风险,因为员工很可能是外地的、边远山区的。如保险公司需要工伤认定书和伤残鉴定结论,仍需按工伤正常程序处理,以收集理赔材料。
四、工伤异议
员工发生事故受伤,经企业调查并研究后认为不符合工伤的,应当收集不属于工伤的相关证据,因为工伤异议程序中,若企业不认为是工伤的,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当然企业不应当主观臆断,特别是在员工有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要避免因企业的判断失误而导致承担不利后果。因为,若企业不认为是工伤,且不同意为员工申报工伤的,员工很可能在时效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届时有关部门会进行调查,若企业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足以排除是工伤的,那么很可能是认定工伤。
若企业不认为是工伤,且对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工伤认定书后在载明的期限内提前行政复议或诉讼。当然,如果企业没有有力证据,即便复议或诉讼也是很难改变认定结果的。
五、鉴定结论异议
如果员工认定了工伤,大多数都会申请伤残鉴定的,因此当企业接到鉴定结论通知后,若不认同鉴定等级,需在载明的时限内提起重新鉴定。当然,提起前可以查看一下现行适用的2006年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
六、超高赔偿要求
企业可能会遇到事故后,员工或员工家属恶意要求高额补偿的情形。原因之一可能是企业和员工或员工家属都不懂相关规定,原因之二可能是企业在处理事故过程中激化了矛盾,员工或员工家属采取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措施要求企业高额赔偿。因此,我们主张企业建立相应制度,并积极应对员工的工伤事故,为企业与员工或员工家属建立起良性的沟通基础。这样,双方在谈判时就能够以法律规定的标准作为补偿基础,从而避免一方漫天要价,而另一方压低赔偿额度的情形。
我们认为,如果每个人都在质疑对方的诚信,而自己不愿意付出诚信的一面,那这个社会回馈给你的就可能不会有诚信,所以双方都应该在法律的基础上,从情法理的角度来解决员工工伤以及工伤相应待遇问题。
七、涉及第三人侵权的工伤事故。
最典型当属上下班途中非员工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此类事故一方面可以认定工伤,另一方面很多地方政策允许双向主张赔偿或补差赔偿。实务中,我们也多看到员工先根据司法鉴定等级以及民事侵权关系通过肇事方主张了赔偿后,再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以及劳动工伤关系要求企业给予工伤待遇。对此,很多企业表示不理解,但这却是现行法下的一种现实状态。当然,如果企业员工有此类事故,在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时,应当先行审查其是否已经获得了交通赔偿以及赔偿数额,然后查明当地政策并与员工良好沟通解决方面,避免激化矛盾也是避免损失的一种有效措施。
以上是企业员工发生事故后,可能会遇到的异议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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