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之未签劳动合同———规范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法》虽然实施也有五年多了,实施条例、修订版、司法解释等都已出台,各地政策陆续出台也不在话下,但还是会发现不少单位存在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也经常会碰到劳动者咨询单位没跟自己签合同怎么办?或者单位人事工作人员问忘了跟某某部门领导续签劳动合同,领导一直拖延不签怎么办?
遇到该问题,无论提问者是哪一方,都会先告知提问者法律关于双倍赔偿金的规定,但具体情况又是怎么样的了,是不是所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都会面临双倍赔偿金的问题呢?
一、对企业的建议
基于现行法律规定下的风险和成本,劳动合同管理是规范企业内部劳动用工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那么,如何通过规范的内部管理来避免未签劳动合同的风险呢?如下建议仅作参考:
首先,应该先有劳动合同管理的制度。当然,制度管理也是需要根据企业的人员规模以及组织架构来具体考量的。假设一个中型企业且有完成的组织机构,并有相应的劳动合同管理的专职或兼职人员,那么建立起包括劳动合同的新签、续签流程与时间节点、合同签订文本与发放签收记录、合同顺延与通知、其他类型的用工合同与协议、合同存档与借用管理,合同到期核查与提醒、离职人员合同的保管期限等都可以形成专门的管理制度,用于指导内部人事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其次,制度重在于执行。即便是十分完善的管理制度,也可能因执行人员的故意、过失或疏忽而出现问题。比如人事部门负有相应职责的工作人员故意不与自己新签或续签合同,或签订后盗走合同原件然后主张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此类案例虽然不多但却有发生。
因此,执行要依托于制度规范,对执行人员也应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即合同的定期核查与管理人员的责任制度也是需要的。合同管理事务也许琐碎、繁杂、工作的日常化,不直接体现绩效,但作为内部风险管理的一个部分,却是企业用工风险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
该项工作量的大小实际上取决于企业的现有人员以及历史人员规模大小,如果企业人员规模不大,实际上耗费的时间并不多。然而,无论企业人员规模大小,这项工作的缺失或疏忽都会给企业带来风险和损失。
(对劳动者的建议将在后期随笔文章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