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解读
定义: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此罪,也就是以前常说的“销赃罪”。
法律条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罪的犯罪构成: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客体: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只要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且被告人明知,并不要求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达到数额较大或巨大。
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主观方面: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嫌疑人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什么价值等。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侦查机关一般从以下几方面把握是否明知,一是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 ,对“明知”认识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购、市场收购;二是看赃物的品种、质量,如果赃物属于刚在市场发行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除非抢劫或盗窃所得赃物;三是看交易的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根据经验,一般卖赃者所得赃款仅仅是赃物鉴定价值的三分之一左右;四是看有无正当的交易手续,卖赃者是否急于脱手;五是看赃物与卖方身份、体貌的匹配性以及卖主对赃物的了解程度,等等。然后分别列出可证明“明知”的基础事实和可反驳“明知”的基础事实进行分析比较,再结合人们一般的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判断哪一方的事实和理由更为充分可信,最后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结论。
相关法律条文: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2007年5月11日施行)
第一条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11月6日)
(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关于本罪罪名,有观点认为可以保留过去已经习惯的罪名,即窝藏赃物罪、销售赃物罪等,再增加一个“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经研究认为,根据刑法的修改,本罪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都已经扩大了,应对原有罪名进行相应的修改,“窝赃”、“销赃”都是“掩饰、隐瞒”的手段,因此规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相应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律师介入的作用:
1、根据2013年最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很明确的指出,在侦查期间,只有律师才能作为嫌疑人的辩护人,进入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2、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也就是刑事拘留三十天后,一般而言,公安机关都会用尽这三十天。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这段时间,只有律师才可以进入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律师会见时可以将家属在外面的情况转告嫌疑人,并安抚嫌疑人的情绪,其在里面最希望见到有人去跟他说几句话或者把外面的消息告诉他。据本律师的经验,大部分嫌疑人见到律师后会很欣喜,感觉到家人还是很在乎他重视他的,所以我见过的80%的嫌疑人,知道家属请了律师后都会感动涕零。律师不光可以向其了解最真实的案件具体的经过,还可以聆听嫌疑人的解释或者释放,这也无疑给其一个发泄或者悔恨的机会。关键是,律师在了解整个案情后马上对本案做出法律分析,好给其一个心理准备或者告知其事情不大,不要过于担心。而且,律师这时候可以给其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好让其在侦查机关讯问其应该注意把握好法律方向,防止刑讯逼供。现实中,很多公安民警在办案过程中不重视,走过场,本来嫌疑人没有的事实或者没有说过的话,不是他做的事情,却强硬或者诱使其在笔录或者鉴定结论等文书上签名,说签名后就可以放人,很多嫌疑人信以为真就签名了。如果嫌疑人真的签名了,那这时候应该怎么样做呢?那律师的作用就发挥出来了!
4、依照最新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很多人被刑事拘留后并不知道这条法律规定,律师会见后对其法律知识的宣读,并告知嫌疑人写信给检察院,要求检察院在批准逮捕前与其见面,如实陈述公安机关以上的办案行为或者自己有无犯罪的辩解!这是非常关键的。如果嫌疑人不知道这条法律规定,他就丧失了这样的机会,因为,嫌疑人没有要求检察院会见其的话,检察院是不会对其讯问的。此条,还有一个关键的地方,如果律师会见后认为,嫌疑人不应该被逮捕的话,可以在逮捕之前,也就是三十七天之前可以通过法律意见的形式向检察院递交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这也是挽救嫌疑人的一个非常有效的办法!我们都知道,一旦检察院逮捕后,就会进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程序,走完这些程序至少得五个月左右的时间,这意味着嫌疑人必须在看守所呆上五个月左右!但是如果不批准逮捕的话,马上可以释放!因此,这阶段律师的作用是尤其关键的。
5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后,经过专业判断,如果法律公安刑事拘留的罪名不当的话,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争取检察院以更轻的罪名来逮捕。如果律师发现公安机关办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刑讯逼供的话,及时代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申诉、控告,确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是律师在逮捕之前可以开展的工作。
6、开庭的时候做从犯、无罪、罪轻、减轻、缓刑辩护,维护被告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