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樟树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
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被告人黄国林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7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国林外出吃夜宵途经市区教育局门口时,发现两名男子鬼鬼祟祟在搬东西,便认定是小偷作案。黄国林大声喝斥“做什么?”,便吓跑了那二名男子,留下八箱四特东方弘韵酒在现场。黄国林明知是脏物而将上述酒搬回家中,并于当日将其卖给樟树市某烟酒行,得赃款人民币4800元。后经公安机关提取、扣押,物价部门估价,上述八箱四特东方弘韵酒价值人民币6860元。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于日前向该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适应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审判中,该院认为,被告人黄国林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国林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被告人黄国林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国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