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337国际特大贩运制毒案辩护词(制毒)
关于雷明华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一审辩护词
第二部分 关于制造毒品罪的辩护
本辩护人对本案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定罪部分的证据没有意见,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构成制造毒品罪;但是对于决定和影响本起制造毒品罪量刑的很多事实并没有查清,证据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本起制造毒品犯罪中的毒品数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中影响量刑的主要事实。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查获制造毒品的现场后,遗憾的是并没有依法及时地收集、固定客观证据,只重视抓人,没有重视保留和固定客观物证,失去了最好的侦查取证时机。主要体现在:制毒现场有很多种类的晶体状、粉末状、液体状、固体状的毒品成品、毒品半成品以及制毒原料,侦查机关在《关于毒品勘查、提取、称重、送检的有关说明》中说毒品疑似物共1000多件。但是特别遗憾的是侦查人员对这1000多件毒品疑似物没在在现场制作最基本的《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应笔录,让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对此物证进行固定,然后侦查人员就将这些关键的物证擅自转移到了公安局的仓库里,破坏了制毒现场,而留下了本案无法弥补的侦查缺陷,导致无法认定毒品的种类及数量。
其次,除了没在制毒现场制作《扣押物证(毒品)笔录》之外,侦查人员也没有在现场制作毒品案件中必备的《毒品称重笔录》,而《毒品称重笔录》是毒品案件中确定毒品数量的必备重要证据。最后导致客观上无法真实准备地确定本案涉案毒品的数量。
在检察机关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在《关于毒品勘查、提取、称重、送检的有关说明》中说到:“毒品疑似物共1000多件,长沙公安局将其分为了25类,取样鉴定,无法称重,所以没有重量鉴定”。“无法称重”的解释不能成为免除毒品案件中毒品数量不能查清的借口或理由。
综上,公安机关自已都承认了本案涉案毒品“无法称重,没有重量鉴定”,因此,本案中毒品数量多少的这一主要事实没有查清,没有证据。
二、本起制造毒品犯罪中的毒品含量纯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
毒品含量纯度也是影响和决定毒品犯罪量刑的主要事实,特别是在毒品死刑案件中,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要求必须要做毒品含量鉴定。
但是遗憾的是侦查人员在制毒现场根本就没有对那1000多件毒品疑似物依法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及笔录以固定证据,导致本案没有进行毒品含量鉴定的合格检材,无法进行毒品含量鉴定。
本案中在案的关于毒品含量的几个《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鉴定机构擅自将现场查获的1000多份毒品疑似物按主观判断划分合并为25类或10类,然后再进行鉴定,这种擅自将毒品疑似物进合并归类本来就是不允许的,将会导致一些本来不含毒品成份的与含毒品成份的混合在一起,全部认定为毒品,人为地提高了毒品数量,这样的鉴定程序、鉴定检材来源是不合法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