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337国际制毒案辩护词开场白
关于雷明华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各位法官及审委会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的规定,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雷明华的委托,指派孙中伟担任雷明华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研究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又通过这三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在正式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法庭允许我首先代表我的当事人一起对本案的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的各位法官及书记员表示最真诚的感谢!感谢法庭在这三天的庭审过程中充分地保护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及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合议庭在举证质证阶段首先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证据的合法性展开了调查特别难得!充分展现了我国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良好形象以及很高的审判水平!
能够有幸成为本起公安部督办的“2012-337”国际制毒案、湖南“B-1019”国际制毒案,也被官方称之湖南省建国以来最大的毒品案的第一被告人的首席辩护律师、参与 本案诉讼,我与本案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一样,既感到荣幸,同时感到更多的是挑战、压力和责任,因为本案注定是会写入郴州、以及湖南的司法历史、甚至也许会写入中国的司法历史,如何让本案的判决能够真正成为经得住国际社会和历史检验的铁案,是我们每一位辩护人、审判人员以及公诉人共同的追求、目标、责任和梦想。为了帮助法官能更全面地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判,现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在裁判时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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