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理学冲刺讲义: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
发布日期:2013-09-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法理学冲刺讲义: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法理学部分,前三卷总分值约为23分。试卷四中,从2005年起,法理学也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近几年往往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行政法等结合起来考查,所占分值与前三卷总计分值基本持平。因此,对于法理学,考生应当在掌握重点的基础上,特别注重理论知识的应用。
(一)法律实施的方式:执法、司法与守法。
(二)执法与司法的区别:(主体、内容、程序性要求、主动性程度)执法权是一种管理权,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
(三)司法的四原则中特别注意:
1.司法的原则(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司法公正的意义:
①它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公正是法的精神和固有价值;
②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职能的要求,司法活动的性质本身决定了司法必须公正;
③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合法、公正、效益、合理)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
①法律对于全体公民无差别的统一适用:所有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②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一律毫无歧视而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③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不受偏袒而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
④对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同样的追究法律责任,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指的是证据事实,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①司法权的专属性;②行使职权的独立性③行使职权的合法性。)
(四)守法:要注意守法包括积极主动的守法——行使权利,也包括消极被动的守法——履行义务。注意在我国守法之法指广义的法律,也包括特定主体依法做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