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理学冲刺讲义:法的要素。法理学部分,前三卷总分值约为23分。试卷四中,从2005年起,法理学也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近几年往往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行政法等结合起来考查,所占分值与前三卷总计分值基本持平。因此,对于法理学,考生应当在掌握重点的基础上,特别注重理论知识的应用。
l.法律规则
(1)逻辑结构(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在逻辑上缺一不可,但是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三部分都是可以被省略的。)
(2)法律规则与语言:
①一切法律规范都是通过语言表达的,具有语言的依赖性;
②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时不是适用语句的自身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的本身,而是适用语句所表达的意义;
③语言的意义具有歧义性和模糊性,故法律需要解释,也因为此法律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
④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不同,可以分为命令句(必须、应该、禁止等词)和允许句(可以);
⑤并非所有的法律规则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也可以使用陈述语句或者陈述语气表达。
(3)法律规则的分类
①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根据规则内容规定的不同进行的划分。授权性规则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可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②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根据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进行的划分。
③强制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根据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和程度的不同进行的划分。
权利性规则,大多为任意性规则,但也存在强制性规则,如民法上人身权规则、宪法上基本权利规则;职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属于强制性规则。
2.法律原则
(1)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是根据法律原则产生基础的不同进行的划分。公理性原则是被普遍接受的、具有普适性的,而政策性原则具有民族性和地域性。
(2)基本原则/一般原则,是根据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进行的分类。
(3)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是根据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进行的分类。
3.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
法律规则 | 法律原则 | |
内容 | 一般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其内容明确而又具体,法律规则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目的是防止或削弱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 法律原则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他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为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一定的余地 |
适用范围 | 某一类行为 | 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他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
适用方式 | 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法律敎育网 | 不以全有或全无之方式应用于个案,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
4.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和方式
(1)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
为了保障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必须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具体来讲,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B、除非为了进行个案平衡,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C、更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