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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理学冲刺讲义:法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3-09-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法理学冲刺讲义:法的效力。法理学部分,前三卷总分值约为23分。试卷四中,从2005年起,法理学也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近几年往往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行政法等结合起来考查,所占分值与前三卷总计分值基本持平。因此,对于法理学,考生应当在掌握重点的基础上,特别注重理论知识的应用。

1.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二者之间的区分主要看有没有普遍性。

2.法的效力的分类:对人、对事、空间、时间效力,其中对人效力和对事效力高于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解决对人效力的原则有四: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折衷主义。这其中最容易弄错的是把属地主义误解为解决法的地域效力。中国的法律对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均可发生效力。

3.法的溯及力:

(1)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这就是“从新原则”;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从旧原则”。

(2)从法的安定性和限制公共权力的角度出发,现在法治国家通行的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即“从旧”,但是当新法更有利于人权保障时则“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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