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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未按约履行叫醒服务 “睡过头姐”再起诉
发布日期:2013-08-26    作者:孙新律师
  原告赵女士入住被告某酒店,酒店未履行“叫醒服务”,致使赵女士耽误了第二天的考试,故赵女士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酒店赔偿损失。然而开庭当日,赵女士并未到庭应诉,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现赵女士再次起诉,西城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该案。
  原告赵女士称,2013年1月26日其入住被告某酒店,该酒店包含叫醒服务。1月27日赵女士要参加导游考试,特别吩咐酒店前台两位服务员和一名保安在27日早上8点前叫醒赵女士,但第二天早晨服务员没有来叫醒赵女士,赵女士直到上午10点30分才醒来,错过了考试。赵女士称导游考试一年只有一次,且其为该考试报辅导班学习并准备了一年,某酒店未尽到服务义务,给赵女士造成了时间与金钱上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酒店赔偿违约金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该案于2013年6月5日在西城法院进行了开庭,但原告赵女士未到庭应诉,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后赵女士再次起诉被告某酒店,西城法院定于2013年8月28日下午14点开庭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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