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孩子协议长时间未履行,一方起诉不一定获得支持
【案情介绍】
小杨(男)与小王(女)是2006年5月经朋友介绍认识的,两人很快就熟悉了并开始了交往,相处中感情很快升温,小杨给小王买了很多名贵的物品,对小王是百依百顺,照顾有加。之后两人于2006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小杨和小王都没有工作也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日常开支都是小杨的父母负担,包括所住房屋都是小杨的父母所购买的。2007年小杨与小王生育了一个男孩,男孩出生后由于小杨和小王本身都是八零后,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经济能力,孩子也是由小杨的父母照顾。2008年小杨与小王之间不断出现矛盾,可能是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矛盾无法解决,双方无法和解,最终达成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孩子归小王抚养,由小杨每月给付30000元抚养费。两人离婚后,小王并没有实际抚养孩子,孩子还是随小杨以及小杨的父母共同生活,由小杨及其父母抚养。之后小王带着孩子离家出走,小杨及其父母经过几番周折找到母子并把孩子抢了回来。之后小王把小杨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由其抚养。
小杨辩称:小王没有工作,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根本无法抚养孩子,虽然之前协议约定孩子由小王抚养,但孩子实际还是由小杨及其父母照顾,小王跟小杨的父母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应该判决孩子由小杨抚养。
【双方观点】
小王:协议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应履行协议。自己正在找工作,处于试用期,以后会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来照顾孩子,并且会请自己的父母来帮忙照顾。
小杨:协议的签订是有条件的,约定孩子还是由小杨的父母照顾,跟随小杨的父母共同生活,现在小王破坏协议,违反了约定。而且离婚后,实际也是由小杨及其父母来抚养小孩的,小孩一直都是跟随小杨及其父母共同生活的。小王根本没有能力照顾孩子,结婚后小王的生活开支还是一直由小杨的父母负担的,而且小杨的父母一直给付小王生活费,小王靠小杨的父母的支持生活。现在小杨有了正式的工作,工资收入较高,有独立的经济能力照顾孩子,而且小杨的父母身体健康比较善于照顾孩子,小孩归小杨抚养比较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因此,应该判决孩子归小杨抚养。
【审理结果】
经过律师的积极努力,双方和解,最终小王撤诉。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夫妻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孩子由小王抚养,但是实际上小王并没有抚养,在这种情况下小杨能否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是离婚纠纷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孩子是每一位父亲或者母亲的牵挂,有许多人为了孩子可以舍弃所有的财产。实际上孩子到底归谁是看哪方抚养孩子对孩子各方面的成长有利,这是最为重要的,也是最合情合理的。至于离婚协议的约定,虽然是对双方的约束,但是在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离婚协议并不是不可以改变的。因为法院在判决孩子的抚养权时遵守的基本原则是谁抚养会比较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本案中,虽然小杨和小王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由小王来抚养孩子,但是在离婚后小王并没有实际抚养孩子,孩子实际还是由小杨及其父母来抚养。由于孩子长期由小杨及小杨的父母抚养,并且为其创造了优越的生活环境,这种情况下,是可以不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判归由小杨抚养的。
另外,在这个案子中,很值得一提的是经过律师的努力,小王最终撤诉,与小杨和解,这是一个比较圆满的结局。对于家庭关系纠纷的解决方式,我们建议采用调解的方式,调解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毕竟双方当事人具有亲属关系,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采用调解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伤害都比较小。
律师在调解中的真正作用是作为第三方,能够比较中立的看待问题。虽然律师是代理一方当事人,为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但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在调解时,律师会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能够比较中立地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智地分析问题,律师作为第三方能够从全局上把握,对涉及到的利益做出合理的分配,律师作为第三方能够全面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即使最终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也能够使得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心平气和地陈述问题,从而解决问题,不至于使用一些极端的语言,做出一些极端的行为。因此,调解是一种很好的纠纷解决方式,尤其在婚姻家庭关系案件中,陷入纠纷中的当事人无法进行调解时,律师的调解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采用一种比较合理的方式来更好地解决纠纷是律师的宗旨,也是每位当事人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