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男子伪造养母死亡证明过户房产诈骗获刑13年半
发布日期:2013-08-20    作者:孙新律师
近日,一起养子伪造养母死亡证明,过户养母房产并抵押贷款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为还高利贷,45岁的吴忠民在已被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下,从养母处骗得房产证、户口本,伪造养母死亡公证书,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之后抵押养母房屋并从银行和个人处贷款,因无法归还后被抓获归案。吴忠民因犯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被朝阳法院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诈骗所得。
伪造养母死亡 骗取房产证
吴忠民出生后即被吴先生和苏老太收养,后来因为吴忠民对老夫妻二人不好,2000年经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老夫妇二人有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是吴老先生,老夫妇二人一直在此居住生活。2008年11月,吴先生病故。此前,苏老太和吴先生共立遗嘱,将房屋留给了弟弟。
吴忠民于2009年因诈骗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3.3万元。2011年出狱后以找工作为名,曾多次向苏老太要钱。苏老太称,到2011年底,吴忠民又向她借用户口本,说是单位要给其分房,需要看房产证。因收养关系解除后,吴忠民户籍关系并未移出,苏老太先后3次借给吴忠民户口本和房产证。2012年7月21日,苏老太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欲将房主由过世的老伴变更为自己。在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告诉苏老太她拿来的房产证是假的,房产已经过户到吴忠民名下。而且,这套房产还在银行做了100余万元的贷款抵押,同时抵押给个人20万元。
房子竟然不是自己的,79岁的苏老太震惊之下赶紧报警。为向苏老太说明情况,房管局提供了一份吴忠民于2011年11月29日在公证处申请成为房产继承人的公证书,内容是苏老太和吴先生均已死亡,吴忠民以二人共同生育的子女身份继承该房产。
骗房为还高利贷
吴忠民称,2011年5月刑满释放后,他借了5万元高利贷,借款到期后却无法还钱。给他放贷的男子说,如果有房本可以做贷款还钱,并介绍吴忠民认识了李某。为还高利贷,吴忠民对养父母的房屋打上了主意。2011年11月左右,他以找工作、单位分房为由骗苏老太,要出了户口本和房产证,并交给李某。李某给吴忠民办了房屋过户手续,将其养父母的房屋过户至吴忠民名下。之后,因苏老太向吴忠民索要房本,李某就给了吴忠民一个房主为吴先生的假房本,吴忠民将这个假房本交还了苏老太。
涉案房屋三次抵押
2011年12月9日,即吴忠民从苏老太处拿到房本的当天,经李某介绍,吴忠民向张某借款120万元,并对借款协议进行了公证,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对房产进行了抵押,约定借款为期2月,月息6%。吴忠民说,张某在给其打款120万后随即要走了15万元,第二天,李某也向其索要61万,说是办理伪造公证书、房屋过户的手续费。两月期限到期后,吴忠民没钱还给张某,于是先和张某一起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对房屋解除了抵押权,后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将该房屋抵押并从交通银行贷款122万元。
吴忠民称,从银行贷款后张某又为他介绍认识了邴某。邴某称当时吴忠民找上自己,自称从事进口车销售工作,为了进口高档轿车现在急需20万元,并可以以名下的房产担保。通过查询,邴某确认吴忠民所持的房产证是真实的,于是同意通过对涉案房产二次抵押,借款给吴忠民20万元。吴忠民称,邴某事先扣除了2个月的利息,实际只给了他17.2万元,而这笔钱他又给了张某12万多,其余剩下的钱,用于给自己上保险、还银行利息、消费,基本花光了。
构成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
案发前,吴忠民已归还交通银行5.9万余元、邴某2.8万元。庭审中,吴忠民表示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忠民法制观念淡薄,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骗取公民个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吴忠民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此次又因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其在公安机关及当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此依法应予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吴忠民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1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4000元;与前罪未缴纳罚金3.3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罚金13.7万元;并继续追缴吴忠民133万余元,分别发还交通银行支行和邴某。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