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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父母仍健在,房产过户为哪般。
发布日期:2011-11-10    作者:孙新律师
“死亡”父母仍健在,房产过户为哪般
20106月份在石家庄市某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奇的案件。事情很荒唐,孙某在生意时,因手头缺少流动资金,认为是很挣钱的一笔买卖,为了把这笔生意作成,不择手段筹集资金。在其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出具父母已经死亡的虚假证明,通过公证继承了父母的房屋,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新的房产证书。新的房产证书办理后,用房屋抵押借款50万元。由于对市场没有进行全面的调查,致使血本无归。借款到期后,因无力偿还。出借人要求变卖房屋、实现抵押权时,父母才知道自己房屋已被过户到了儿子的名下。二位老人在极其愤怒的情况下,依然还能清醒的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将自已的儿子和房产管理部门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撤销孙某的房产证书。
法院判决:房产管理局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孙某的申请、继承公证及其父母的房产证原件等材料为孙某办理房产证书,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的义务,在给孙某办理房产证书的过程中没有过错。但孙某继承其父母的房屋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而孙某虚构其父母死亡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了登记错误。因此必须依法维护孙某父母的权益,将房产恢复到孙某父母名下,故判决撤销房产管理部门为孙某颁发的房产证书。
律师提醒:《物权法》出台以后,对房屋产权登记及所有权的归属有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确定的公示公信原则,一般来说,《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谁是所有人,谁就完全有权处分该房屋。但不同的人会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会想尽各种办法实现各自不同的目的。使本来是为了稳定和方便交易的法律被别人用心之人利用,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影响社会和谐。不管别有用心之人利用何种手段办理房产过户及设立他项权,都需要《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真假做为普通的老百姓很难最出鉴别,但房产管理局对《房屋所有权证书》鉴定很专业,一般都逃不过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的眼睛。因此律师强调,必须保管好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的侵害。
另外,律师也提醒那些做生意或炒股的人,一定要擦亮眼睛,认真分析市场和股市行情,做到三思而后行,一定要把风险降到最低,做到稳扎稳打,才不致于赔的一塌糊涂。再者,要量力而行,根据自己的实力,选择自己所能承受风险,把风险控制在自己的承受范围之内,既使失败也不致于一蹶不振。筹集资金一定要用合法的手段,否则即使赚到了也会使自己承担更为麻烦的法律风险。依法办事,才能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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