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唐老汉夫妇育有二个儿子,分别取名唐红生、唐红明,均已成家。2008年10月,唐老汉夫妇写下遗嘱,将住房一栋以及房前屋后所有的山场和山场上的杂木果树确定给小儿子唐红明并由其占有。随后,唐老汉夫妇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也交与了小儿子唐红明。后双方发生矛盾,唐老汉夫妇于2009年7月起诉到法院,要求小儿子退出所占房屋及房前屋后所有的山场和山场上的杂木果树,交回所持土地使用权证。
[分歧]
父母对赠与儿子未过户的房产能否行使撤销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赠与合同成立,尽管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唐老汉夫妇已把相关的产权证书交与了唐红明,唐红明已占有、使用了该房屋,赠与合同有效,唐老汉夫妇在没有法定情形的情况下不能够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唐老汉夫妇有任意撤销权,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要求唐红明退出所占房屋及房前屋后所有的山场和山场上的杂木果树,交回所持土地使用权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尽管唐老汉夫妇已将房屋交给唐红明占有并使用,唐红明也持有了与此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但是,持有了原土地使用权证书,并不意味就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在农村,现在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即对房屋只进行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不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拥有了土地使用权,也就拥有在该土地上建筑的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系不动产,应进行登记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唐红明未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其对受赠与的房地产在法律上不生效力,即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且其也不具有《物权法》第九条中但书部分所具备的情形。因此,唐老汉夫妇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行使撤销权。
作者:万安县人民法院 李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