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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反垄断调查和反垄断民事诉讼
发布日期:2013-08-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反垄断调查和反垄断民事诉讼。与201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相比,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变动不是很大。主要考点分布集中。希望2013年司法考试的同学能金榜题名。

  反垄断调查和反垄断民事诉讼(F反垄断司法解释)

  (一)反垄断调查F38: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二)调查措施F39:应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三)起诉和管辖F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可向法院提起民诉。

  2.原告可直接起诉,也可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生效后起诉。

  3.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院以及最高院指定的中院管辖。经最高院批准,基层法院可管辖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依照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

  (四)举证责任F7-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横向垄断协议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应对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2.原告应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3.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相反证据推翻除外。

  4.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相反证据推翻除外。

  (五)诉讼时效和损害赔偿F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

  2.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

  3.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4.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例题·多选题】例题,依据《反垄断法》及其司法解释,下列错误的是?( )

  A.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原告须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处理决定生效后起诉

  B.经高院批准,基层法院可管辖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C.法院可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公用企业在相关市场内有支配地位

  D.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

  E.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答案】ABE

  【解析】本题考核反垄断民事诉讼。垄断民事诉讼,也可以在损害发生后直接起诉,A说法错误。经最高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管辖垄断民事纠纷,B说法错误。公用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可由法院依法直接认定,C说法正确。为减轻举证责任,原告可以以被告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据,D说法正确。举报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中断,E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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