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男子为50元修车费将人砍成轻伤获刑一年
2013年8月2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何基计故意伤害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何基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事情还要从2011年7月1日说起。当天早上8时许,何基计的妻子欧女士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与王世柱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欧金玲向王世柱索要50元赔偿费未果,回家告诉了何基计。何基计不服,便于当天下午17时,来到来宾市长梅路250号门前找到王世柱,双方再次因赔偿费问题发生争执,后何基计用刀砍伤王世柱左脸颊。伤口长6厘米,深1厘米。经鉴定:王世柱损伤程度为轻伤。何基计伤人后潜逃,公安机关将其网上通缉。2013年4月22日,何基计在南宁火车站查验身份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基计无视国法,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