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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儿子被打成轻伤纠集众人砸毁砖厂获刑
发布日期:2013-07-08    作者:孙新律师
7月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黄素海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
2012年9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素海之子黄勇在丰城市曲江镇容军煤矿因拖煤渣之事与被害人葛爱新发生纠纷,黄勇被打成轻伤。被告人黄素海得知黄勇被打伤住院后,于当日17时许邀集其侄子黄火亮(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手持梭镖、砍刀等凶器到葛爱新经营的砖厂,将该厂办公室内和其它房间的一台台式空调、二台挂式空调、二台液晶电视、一台电风扇以及玻璃窗户、防盗门等物砸烂。经价格鉴定,上述被毁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5915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素海为报复被害人葛爱新,邀集多人砸毁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591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黄素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被告人表示悔改,要求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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