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男子四个月偷狗31条转卖获刑一年一个月
发布日期:2013-07-19    作者:110网律师
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吴建焜犯盗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建焜伙同唐秀剑(在逃)多次驾驶白色起亚K2汽车从福建到江西会昌,由被告人吴建焜开车在会昌县庄埠乡、白鹅乡的乡村公路沿途找狗,唐秀剑则使用装有麻醉针的弓弩射杀村民饲养的狗,然后将偷得的狗运输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转卖出售。经统计,从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吴建焜在庄埠乡、白鹅乡盗窃作案共盗得31条狗,价值111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建焜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11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建焜伙同他人盗窃41条狗价值14760元,仅提供了被告人吴建焜的供述予以证明被盗狗的数量,而被害人陈述反映他们失狗数量总计只有31条。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盗窃41条狗的证据不足,不予采纳。鉴定机构对41条狗的鉴定价值是按每条狗约重30斤,每斤12元的价格进行估价的,考虑到被告人吴建焜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价格鉴定意见又不持异议,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 ,按照价格鉴定意见书估价的方法认定31条狗的价值为11160元,遂作出以上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