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自留山界纠纷持刀砍人获拘役四个月
2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白鹭华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白鹭华家与被害人白根生家因自留山界存在纠纷。2013年2月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白鹭华路过同村村民白良家门口时,遇到被害人白根生,为此双方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后被人劝开。被告人白鹭华回家后告知妻子夏梅花其被白根生殴打,夏梅花听后,于当日中午12时许手持菜刀来到白根生父亲白其亮家门口,用刀砍正在门口玩耍的白根生女儿白子涵手臂,白一亮、聂香等人随即抢下夏梅花的菜刀,白根生赶到后,对夏梅花进行殴打。被告人白鹭华看到妻子夏梅花被白根生殴打,便从家里拿了一把菜刀冲到白根生面前,朝白根生上嘴唇靠右边的部位砍去,被害人白一亮见状,便过来抢白鹭华的菜刀,在此过程中,白一亮右手无名指也被砍伤。随后,被告人白鹭华到秀市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白一亮、白根生的伤势分别为轻伤甲级和轻伤乙级,白鹭华的伤势为轻微伤丙级。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白一亮、白根生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1000元,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二被害人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白鹭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一人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白鹭华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及被害人有过错,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